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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绿卡,什麽时候生效?
DWNEWS.COM-- 2008-02-04 13:00:36(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网

东森新闻牧/在上一篇投书「放弃绿卡,不需要特定程序!」一文,笔者强调了根据移民法,有没有放弃绿卡,其法律要件是持卡人「连续且不间断地想要返回美国定居」的意愿(intention),不一定要去AIT填写表格I-407,填写表格只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此外,移民局也会用许多不同的标准来判定,包括在国外停留时间的长短等等,这也就是大家常常听到「一年没用就失效」这句话。但真正法律上的标准还是持卡人有无「连续且不间断地想要返回美国定居的意愿」。就算不到一年就回美国,也可以判放弃绿卡。

有一个例子发生在1988年(Matter of Huang, Immig. Rptr. B1-17, 1988),一位日籍妇人取得绿卡后就返回日本,每年都用绿卡回来美国保持身份。虽然每次离开美国的期间都不满一年,但有一次移民局官员在入境的盘问中,发现她在美国有房子,每次回美国却都住在姊姊家。她在美国未曾工作,却在日本有工作。她有两个孩子,都上日本小学,结果就判定她已经有放弃绿卡的念头而撤销其绿卡。

所以绿卡有没有放弃,持卡人的意愿才是法律要件。而放弃绿卡生效的时间,就从放弃意思表示出来的那一刻就算起,不必等待一年,也不必去等法院裁定。举例来说,移民局的正式解释(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为什麽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报税,会丧失绿卡。其中提到了:虽然某些状况下,用非居民身份报税也合乎「税法」,但由於非居民身份明显地跟绿卡状态不一致(patently inconsistent),一旦使用非居民身份报税,在报税的那一刻,就「同时终止」了绿卡。

“.. in electing to claim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under the tax laws, he would simultaneously terminate his status as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这里的terminate指的就是「终止」,不是暂时中止,是不可以后来再延续的。同样的情形也适用在申请非移民(观光/商务)签证上,根据移民法第101条,「非移民」跟绿卡所代表的「移民」是完全互斥的,不可以同时存在。一旦使用了非移民(观光/商务)签证,绿卡就「同时」终止了,不可以再回复延续。简单地来说,要放弃绿卡,意思表示出来即生效。如果你不想放弃绿卡,移民局却觉得你已有放弃绿卡的念头,而撤销你的绿卡,则可以上移民法庭申辩,「举证」说明你「连续且不中断地」完全没有放弃绿卡的念头。而你持有绿卡的条件与状态仍然持续并没有中断。

再来提到放弃绿卡的「官方证明」。有人误以为去AIT填写的「放弃永久居民状态」表(I-407)就是绿卡已经注销的官方证明文件,这是错误的。因为I-407表第六项已经清楚注明,就算去AIT填表,将来入境美国时,还是可以请求移民法庭判决当初填的I-407表不算,非自己的意愿,而仍使用绿卡入境。反倒是以持非移民签证的身份的入境,既经过当事者的意愿表示(申请非移民签证,及入境时并未请求移民法庭确认绿卡身份仍存在),也经过美国政府的确认(根据移民法第101条,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移民身份即终止),可以算是「绿卡已经放弃」的一种官方证明。

根据报载马英九申请取得非移民(观光/商务)签证二十多年来至少有四次,用非移民签证入境至少六次以上。而且如果美国政府的档案里马英九没有放弃绿卡,依照移民法第101及211条,是不可以让他以非移民(观光/商务)签证入境的。很遗憾地,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听到主张马英九绿卡身份仍有效的人,提出任何一条美国法律或判例来支持他的论点。而都是「我认为美国是个法治国家」或「我觉得美国重视人权」之类的自我想像推论,有刻意误导大众之嫌。


(●作者牧,目前定居美国麻塞诸塞州,博,教。简介表示,他旅居美国超过十年,有美国绿卡,非常欢迎对美国移民法律了解的朋友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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