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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检总局和公安部2月28日联合认定,中国出口日本饺子造成中毒事件系人为投毒,而且投毒行为不太可能在中国境内发生。中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表示,“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对于这一说法,日本警察厅的部分官员感到困惑和不快。
新华网报导,国务院新闻办28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魏传忠、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介绍日本“水饺中毒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答记者问。在发布会上,魏传忠发布了质检总局对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认为这次发生在日本的“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作案的个案。
魏传忠在记者会上表示,对于日本发生的“饺子中毒事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切日本消费者健康,衷心希望中毒人员尽早康复,同时迅速展开了全面调查。1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日方通过中国驻日使馆发来的通报后,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先后对问题批次留存样品、相邻批次产品、库存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均显示未检出甲胺磷。
中方责成天洋食品厂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其在日本的产品和正运往日本途中的产品予以召回。对天洋食品厂的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出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密的核查,查看了该企业的录像监控资料,调阅了企业有关生产记录。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组成工作组赴日,通报中方调查的进展,主动配合日方开展调查。工作组从日本带回的共10袋不同生产日期水饺样品进行检测研究,所有检测结果显示,甲胺磷和敌敌畏均未检出。
2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河北省政府接待并积极安排日本政府派出的调查团前往天洋食品厂调查。为日方调查团在华工作提供了所有能够提供的资料,尽可能安排日方需要调查的地点和设施。日方调查团在对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表示:从调查情况看,该企业车间整洁、管理完善,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该企业自1995年获日本农水省注册,并于2001年3月和2005年6月,两次通过日本农水省现场复查。该厂十多年来对日出口产品质量稳定。
2月12日,我与有关人员,再次赴河北对天洋食品厂各环节进行了认真调查,我们的感受与日本政府调查团的看法完全一致:该企业管理规范,相关资料齐全,各个环节都没有任何异常。
我们的调查结果是:第一,该企业的有关产品,包括我工作组从日方带回的样品,均没有检出甲胺磷。第二,该企业管理规范,各个生产加工环节没有发现异常。因此,我们认为这次发生在日本的“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作案的个案。
共同社报导,就中国产饺子致人中毒事件,中国公安部首次就该事件召开记者会。中方在公开场合否定本国境内投毒的可能性并对日本警方表示强烈不满,使事态的发展显得更加扑朔迷离。日本警方认为农药在中国国内混入的可能性较大,期待通过与中国警方的合作推进调查工作。
由于在密封的饺子包装内部也发现了甲胺磷,日本警方据此认为在日本国内混入农药的可能性较小。余新民对此反驳称,中方实验的结果表明农药“可以从袋子外面渗透到袋子里面”。中国方面对生产饺子的河北天洋食品厂进行了严格的调查,最终认定在在日本发现的饺子带有甲胺磷农药不是生产过程中的农药残留,而是人为作案。
日本警方此前表示不认为有关冷冻饺子是在日本境内被偷渡。他们指出,日本国内已经禁用甲胺磷,而且警方在完全密封的饺子包装内侧发现甲胺磷。余新民指出,中国警方试验发现,在冷冻饺子正常的储存温度即零下18摄氏度情况下,甲胺磷农药溶剂在10个小时内就可以由饺子包装袋的外侧渗入内侧。
余新民在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警方认为投毒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可能性极小”,但并没有认定投毒在日本境内发生。他表示中国警方和日本警方需要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调查事情真相。魏传忠同时透露,中国质检总局正与日本厚生省商讨建立食品安全合作长效机制,目前中国已经向日本递交了有关协议的文本草案,正在等待日方的回复。
他还提到了“毒饺案”发生后在日本先后出现的其他多起中国食品被曝光有农药超标的案例。他表示,媒体先后报道的被指有农药超标的鲐鱼、包子以及天妇罗等中国产品经过中国和日本的复查后都被认定并没有超标问题。
共同社报导说,对于中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28日在记者会上称“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的说法,日本警察厅的部分官员感到困惑和不快。日本警察厅的一名官员表示:“对于中方的观点无法做出评价,但我们已经出示了鉴定结果,并且向中方清楚地说明了在日本国内混入可能性较小这一情况。”
对于中方所说的日方未同意中方在日本查看物证等要求,另一名官员表示不快,称“现阶段能够提供的东西我们都已经提供。证物本身只能通过外交途径提供,然而迄今我们都没有接到过那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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